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实施细则CMMI补贴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筑党发〔2014〕29号,以下简称《意见》),推进《意见》中各支持政策有效实施,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信息服务业

  第一条 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在贵阳市注册设立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开业奖励。

  达到上述支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向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贵阳市信息产业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注册资金证明。

  第二条 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数据中心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优先争取列入大用户直购电范围,并按实际用电负荷给予资金补贴

  达到上述支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向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贵阳市信息产业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

  2.电力部门相关证明。

  第三条 鼓励软件及信息服业企业提高资质。对新通过CMMI-3以上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双软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达到上述支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向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贵阳市信息产业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2.CMMI-3认证证书或双软认证证书;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条 对互联网应用型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租用宽带达到2G以上,每年提供最高50万元的宽带租赁补贴,补贴期最多不超过3年。

  达到上述支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向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1.贵阳市信息产业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2.宽带租用合同;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条 呼叫中心坐席首次达到500坐席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每增加500坐席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申请企业达到上述支持政策条件的均可向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奖励材料:1.贵阳市信息产业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2.坐席人员(在岗半年以上)证明材料;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开展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投资额10%至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达到上述支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向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贵阳市信息产业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2.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验收报告;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七条 支持动漫创意产业发展。被认定为国家级动漫企业、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网游研发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贵阳市新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并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每部补助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达到上述支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向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贵阳市信息产业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2.动漫企业认证材料、动漫作品制作登记证明、电视台播放证明;3.网络游戏开发、运营相关审批材料;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章 现代物流业

  第八条 凡2014年后首次获得“国家3A”、“国家4A”、“国家5A”资质证书且总部设在贵阳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1.自《意见》下发后,首次获得国家3A级以上资质证书且总部设在贵阳的物流企业,均可享受有关奖励。

  2.“国家3A”、“国家4A”、“国家5A”资质证书指的是依据GB/T19680-2005国家标准评估,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统一颁发的等级证书。

  3.申报资料:资金奖励申请书、3A级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料。

  第九条 企业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现代物流管理方法,开发应用企业网络信息系统的或者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物流信息整合形成物流云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资金投入的1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信息化建设投入资金指硬件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方案设计费、培训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咨询费、技术应用推广费等费用,不含为建设机房而产生的土地购置费、基建费和装修费等费用。

  2、开发应用的网络信息系统应用于物流业服务,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资金审计报告认定其投资总额。

  3、申报资料:资金补助申请书、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合同复印件及有关支付凭证复印件、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三方中介机构资金投入审计报告、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条 对在机场新开辟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或货运代理人,给予市场推介费用补助,国内航线每条一次性5万元,国际地区航线每条一次性20万元。对货运航班给予费用补助,商务载量15至40吨的: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货运航线2万元/班,亚洲区域货运航线5万元/班,洲际货运航线10万元/班。商务载量40吨以上的: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货运航线4万元/班,亚洲区域货运航线10万元/班,洲际货运航线20万元/班。

  1、航空公司或货运代理人在贵阳龙洞堡机场新开辟的货运航线,由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出具认定函。

  2、补助标准: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定期货运航班每周3班(往返计一班)以上、国际定期货运航班每周1班以上(往返计一班)的,给予国内航线每条一次性补助5万元、国际航线每条一次性补助20万元的市场推介费用补助。商务载量15吨至40吨的,给予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货运航线2万元/班、亚洲区域航线5万元/班、洲际货运航线10万元/班费用补助;商务载量40吨以上的,给予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货运航线4万元/班、亚洲区域航线10万元/班、洲际货运航线20万元/班费用补助。每条货运航班年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400万元。

  3、申报资料:资金补助申请书、货运包机合同复印件或航空公司出具的证明函、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料。

第三章 现代商贸业

  第十一条 对中心城区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商圈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1.国家级、省级商圈由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以及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认定并颁发相应证书。

  2.市级商圈的认定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认定。

  3.市级商圈的申报条件:(1)必须成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商圈的规划、建设、招商、管理等日常工作。建立商圈招商规划、管理制度、统计制度。每月向市商务局报送商圈销售统计情况。(2)市级商圈占地面积1—2平方公里,商业商务设施面积50万—200万平方米左右。(3)市级商圈必须涵盖零售、餐饮、休闲、娱乐、文化等业态,以大型百货商场、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特色商业街等大型商业设施为中心,配套专业店、专卖店、超市、餐饮店、美容、影院、书店、洗浴、娱乐场所、儿童乐园等商业设施。其中,商圈范围内必须设置不少于2个大型百货商场、购物中心(或1个商业综合体)、1条商业街、2个大型专业店,1个大型影院和上百家零售店铺和餐饮店。(4)申报商圈应具有较高的城市知名度和全市性的商业影响力,年销售额总50亿元以上,商业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属地人民政府对商圈发展具有实质性支持或者推动举措。商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和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5.奖励标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商圈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6.申报资料:申请报告、管理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对商圈出具的认定文件。

  第十二条 对符合《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SB/T 10517-2009),且商业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长度在500米(按临街单边计算,下同)以上、300米以上的商业街区分别给予组织管理服务机构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本细则所指商业街区是指符合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SB/T10517-2009),成立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特色商业场所。

  2.商业街区范围包括商业街、商业示范社区、特色商业街区、民俗风情街、餐饮小吃一条街等。

  3.商业街区的认定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负责评审认定,并对符合条件的商业街区颁发相应牌匾和证书。

  4.商业街区的申报条件:(1)商业街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长度在300米(按临街单边计算,下同)以上。(2)商业街区必须成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商业街区的规划、建设、招商、管理等日常工作。(3)商业街区管理机构对管理对象进行统一管理,定期进行营业统计,并每月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营业情况。(4)奖励标准:特色商业街区商业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长度在500米(按临街单边计算,下同)以上、给予组织管理服务机构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长度在3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申报资料:申请报告、管理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对商业街区出具的认定文件。

  第十三条 对符合规划在二环路以外新建的大型专业市场,给予市场投资主体100至500万元的一次性的市场培育资金或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规划的新建大型专业市场运用集中收银、统一结算、电子商务、集中物流配送等现代化经营模式提升服务功能的,给予市场运营管理方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1.本细则所指的大型专业市场指2014年7月19日筑党发〔2014〕29号文件下发后建成的,符合贵阳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大型专业市场总体规划,在贵阳市二环路以外的地区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合法大型专业批发市场。

  2.新建大型专业市场布局合法合规性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市国土局、市生态委、市住建局等部门共同审核。

  3.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大型专业市场提升市场服务功能的,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市场服务功能进行评审认定。

  4.新建或升级改造大型专业市场申报条件:(1)市场建设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2)新建或改造大型专业市场工商、消防、环保、国土、建设等各项手续完善,业态布局符合贵阳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大型专业市场总体规划。(3)新建的大型专业市场出台优惠政策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承接老城区专业市场外迁。(4)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大型专业市场运用集中收银、统一结算、开展电子商务、集中物流配送等现代化经营方式提升市场服务功能。(5)奖励标准:新建的大型专业市场,按照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市场培育资金奖励,5亿元以上到1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市场培育资金奖励,10亿元以上到15亿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市场培育资金奖励, 15亿元以上到20亿元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市场培育资金奖励,2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市场培育资金奖励。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大型专业市场运用集中收银、统一结算、开展电子商务、集中物流配送等现代化经营模式提升市场服务功能的,给予市场管理方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5.申报资料: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在本市拥有5家以上直营店铺,符合《连锁店管理经营规范》的超市、药品销售、餐饮、家政等连锁企业,每新增开一家直营连锁店(特许、加盟连锁店除外),给予5至10万元的奖励。连锁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给予其总投资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锁企业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的,给予总投资10%的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本细则所指直营店铺指符合国家商务部《连锁店经营规范意见》确定的直营连锁店,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采购、统一结算。

  2.直营连锁经营范围包括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含食品超市)和餐饮连锁店(含早餐店)、家政连锁店、药品零售连锁店、美发美容连锁店等商贸流通业连锁企业。

  3.本细则扶持对象是2014年7月19日筑党发〔2014〕29号文件下发后连锁企业新增开设的直营连锁店铺。

  4.直营连锁经营项目验收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5.直营连锁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

  (1)连锁企业应是总部设立在贵阳市,并在贵阳市拥有5家以上直营店铺(特许、加盟连锁店除外)的连锁企业。

  (2)每额外新增开设1家直营连锁店,按照投资额和门店面积大小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补助标准为:便利连锁店和小型超市: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每个补助5万元; 经营面积在200—3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单店投入在10万元以上的连锁超市,每个补助7万元;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并设有生鲜销售专区,单店投入在15万元以上的连锁超市,每个补助10万元,每个单体店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餐饮连锁店: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每个店补助5万元; 经营面积在150—40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每个店补助10万元。

  早餐连锁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每个店补助5万元; 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每个店补助10万元。

  家政连锁店: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家政连锁店,每个店补助5万元; 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旗舰展示店,每个店补助10万元。

  药品零售连锁店: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药品零售连锁店,每个店补助5万元; 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每个店补助10万元。

  美发美容连锁店: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美容连锁店,每个店补助5万元; 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每个店补助10万元。

  (3)连锁企业对传统的连锁门店功能提升,进行信息化改造的,按照总投资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直营连锁企业申请新建或改扩建商品配送中心的,且符合配送中心建设标准,给予项目总投资10%的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单店的投入资金包括合理的房屋租赁,不包括首期商品铺货费用等。单店投入资金的认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予以证明。

  6.申报资料:申请报告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国际排名5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贵阳市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500万元。总部设在贵阳并纳入统计的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贵阳市注册、纳入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元、5000万元的B2C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100亿元的B2B企业,分别给予15万、3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部设在贵阳市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路演、宣传、营销推广等市场拓展活动,每年给予10至100万元的资金补助。总部设在贵阳市的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模式实现转型发展,通过电商模式实现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百货、超市和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餐饮、家政服务企业,给予10至50万元的补贴。

  1.本细则所指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网商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等服务的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商。

  2.本细则支持的对象为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贵阳市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且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

  3.申报资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ICP备案证明等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简介、项目简介。需核定投资额的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市场拓展活动费用需提供相关票据证明。

  4.奖励标准:

  (1)上一年度由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企业500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的中国500强前100强企业等知名企业或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电子商务总部或区域总部,并在我市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全国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当年结算金额在50亿元以上),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的开办奖励;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区域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当年结算金额在20亿元以上),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2)总部设在贵阳并纳入国家统计的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补助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本市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纳入国家统计,且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鼓励:对本市B2C、O2O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或本市B2B平台收费注册用户首次突破5000个、1万个、2万个的,分别按人民币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本市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100亿元的B2B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我市年度纳税5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开展国内外市场拓展活动的场租费、5人以内的交通住宿费和活动宣传费(不含资料费)给予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0万元。参加行业性展会活动的标准展位费用给予全额补贴,特装展位费用给予70%的补贴,按照每个标准展位或特装展位分别给予2人或5人以内的交通住宿费5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次参加展会活动补贴不超过5万元。

  支持本市电子商务企业、相关服务机构等在我市组织举办电子商务专业活动。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全国性电子商务专业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综合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市商务局同意举办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电子商务专业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综合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上述市场拓展活动,由企业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活动计划方案,每次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总结材料,经核实后纳入支持范围。

  (5)我市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百货、超市)通过电商模式实现年度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5万、30万、50万的一次性奖励。通过电商模式实现年营业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餐饮、家政服务等商贸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实现年营业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贴。

  第十六条 对在贵阳注册并入统的、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在转型发展中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并连续3年每年每户给予20万元的水、电、气等综合能耗补贴。新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贴息支持。新获得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餐饮企业,连续3年给予10万元/年的品牌营销专项奖励。

  1.转型发展主要是支持发展中式快餐、火锅连锁、大众宴席、商务餐饮、中式特色餐饮、西式休闲餐饮、放心早餐等业态,开拓新型商圈、社区、商务楼宇餐饮市场,开展新型的连锁发展、电子商务等经营模式。

  2.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认定;“中华老字号”由国家商务部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商贸流通企业获得以上三项荣誉均可享受资金补助。

  3.申报资料:转型发展及新投资餐饮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项目资金证明材料、竣工验收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决算评审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获得国家级认证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及扶持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贵阳市区域内首次引进国际知名一线品牌入驻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等开设旗舰店或专卖店的,给予引进者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际知名一线品牌在贵阳市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给予100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贵阳市商贸品牌企业在省外和境外开设连锁分店的,给予10至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1.本细则所指的国际一线品牌是指进入世界奢侈品协会和普华永道(PWC)、德勤(DTT)、毕马威(KPMG)、安永(EY)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发布的全球最具价值品牌100强奢侈品牌名单中的部分消费品品牌。

  2.对贵阳市域范围内的大型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等项目首次引进国际一线品牌入驻并开设旗舰店或专卖店的,由引进者提供品牌入驻协议。

  3.引进一线品牌行业类别包括化妆品、箱包、钟表、汽车、餐饮、服装、珠宝等。

  4.引进知名品牌的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需是大型百货商场、商业综合体、高端购物中心的管理机构以及本地大型商贸流通企业。

  (2)申报主体需提供品牌入驻协议,原则上入驻后持续经营期限不得少于3年。

  (3)本地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省外和境外开设连锁分支机构的,申报主体需提供开设机构的所在地的房屋租赁合同、店铺图片影响资料等相关证明文件。

  (4)奖励标准:贵阳市域范围内的大型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等项目首次引进国际一线品牌入驻并开设旗舰店或专卖店的,给予引进者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际知名一线品牌在贵阳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成立公司注册资本在5千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地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省外和境外开设连锁分支机构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5.申报资料: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境外或省外开始分支机构的企业还需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房屋租赁合同,门店图片影响资料等。

  第十八条 对新增上限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新增上规入统的营利性租赁、商业服务企业,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对工业企业成立独立销售公司并纳入限上统计,销售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本细则扶持对象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贵阳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经营并纳税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营利性租赁、商业服务企业;本地工业企业在贵阳市注册登记成立独立销售公司并纳入限上批发、零售统计的销售企业。

  2.企业上限、上规时间以市统计局核准的为准。

  3.申报资料:申请本条奖励政策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向商务部门提交奖励申报表、上年度完税证明、年度销售业绩报表及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的资料,申请贷款贴息补助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年末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证明。

  4.新增上限入统商贸流通企业奖励标准:新增上限入统当年(老企业以基数为准,新企业以实际销售为准)年销售额上亿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上5000万的新增零售企业、年营业额上1000万的新增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他新增上限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

  5.新增上规入统服务类企业奖励标准:新增上规入统的营利性租赁、商业服务企业,入统当年(老企业以基数为准,新企业以实际经营情况为准)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企业贷款贴息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1)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

  (2)销售实现较好增长,对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行业增长作出贡献;

  (3)企业经营稳定,成长性好,上限入统时间超过两年,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且无负面影响和报道;

  (4)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工作;

  (5)奖励标准:根据企业上年销售业绩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情况,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每年不超过30家)。

  7.工业企业成立独立销售公司并纳入限上统计的奖励标准:对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文化创意产业

  第十九条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1.本细则所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年初组织申报,由建设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向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经省文化厅评审后,报国家文化部最终评审认定命名。

  2.获得由国家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命名的“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享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同等补助标准。

  第二十条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部委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被省级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1.文化企业工商注册地在贵阳市,申请专利并获得国家专利权并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的文化产品,具有市场开发潜力的文化服务种类,且被国家相关部委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补助。

  2.获省级部门评定、命名为“贵州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贵州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全省县域“文化产业示范村、特色文化产品、优秀演出团”等文化品牌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积极鼓励企业及个人创作贵阳题材影视、演艺剧目作品。采取先创作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文化企业工商注册地在贵阳市,创作并公演以贵阳事件、人物、风土人情的演艺作品,或以贵阳题材为重要背景的演艺作品,对宣传贵阳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当年在本地演出或进行对外文化交流商业演出达到30场次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每场1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引进国内外和省内外优秀经典演艺剧目进行商业演出达到30场以上的,不受地域题材限制,经认定,给予每场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电影作品在全国城市院线公映、票房达总投资1.3倍以上、或在农村电影公益平台发行订购6万场以上的,补助5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补助30万元。电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每集补助5万元,每部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作品已经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不再补助,获得政府补助但未达到以上各类补助资金标准的,按不足部分补助。

  第二十二条 相关文化企业或经营管理单位,在命名文件下发、文化品牌证书颁发和影视剧上映播出、演艺剧目商业演出超过规定场次后,于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补助申请。演艺剧目须在项目实施前先到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产业处申请备案,市、区(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抽查,申报补助时提供作品简介、演出场次图片、场次记录等相关印证资料。

第五章 健康服务业

  第二十三条 对民办养老机构投资固定资产用于增设养老设施且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本实施细则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社会资本投入,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固定资产是指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建筑设施,及水、电、气、消防、空调、采暖、污水处理、照明等基本设施和辅助设施。

  2.本实施细则所指“贴息”为:民办养老机构投资固定资产用于增设养老设施建设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但不包括土地成本),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请条件:民办养老机构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向贵阳市民政局提交“贴息”申请书,经贵阳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向贵阳市民政局领取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拨付申请表。民办养老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1)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2)贷款贴息申请表;(3)贵阳市民政局出具的民办养老机构许可证;(4)贵阳市住建局出具的《建筑工程验收报告》、《贵阳市建筑工程验收备案表》;(5)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决算审计报告;(6)组织机构代码证;(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社会资本投资非营利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5年。

  1.本实施细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社会资本投入,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政府定价,其收入仅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和自身发展。其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

  2.本实施细则基础设施建设是指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土建、水、电、气、消防、空调、采暖、污水处理、照明等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专用装修改造及医疗器械、设备采购费用不在此列。

  3.本实施细则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

  4.申请人在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达到运营条件并完成试运行后向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贴息”申请书,经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贵阳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社会资本投资非营利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应提交下列材料:(1)贷款贴息申请表;(2)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3)贵阳市住建局出具的《建筑工程验收报告》、《贵阳市建筑工程验收备案表》;(4)贵阳市审计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决算审计报告;(5)组织机构代码证。(6)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全国青少年户外运动营地”、“全民健身活动基地”称号的予以50万元至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本细则所称“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全国青少年户外运动营地’、‘全民健身活动基地’”称号认定分别以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或所属项目管理中心下发的文件为准。

  2.对获得国家级青少年户外运动营地、全民健身活动基地的单位、公司、团体一次性奖励80万元。

  3.对获得省级青少年户外运动营地、全民健身活动基地的单位、公司、团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每年最多只给予两个获得国家级、两个获得省级全民健身活动基地的单位、公司、团体进行一次性奖励;在同一年有两家以上获得相应奖励资格的,将视基地全民健身设施场地条件、活动组织开展等情况给予当年进行奖励或后续年份进行奖励;在同一年一家单位、公司、团体同时获得省级、国家级称号的,按国家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5.奖励资金只能用于青少年户外运动营地、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的建设、公益性体育活动和竞赛举办、业务培训、设施设备更新、运营环境改善等,不能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的青少年体育运动基地的单位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本细则所称“青少年体育运动基地”是指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认定的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国家田径奥林匹克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国家级高原(亚高原)体育训练基地;贵州省体育局或贵州省体育局各项目管理中心认定的贵州省级优秀体育人才后备基地、贵州省高原人才开发计划田径中长跑、竞走项目基地;贵阳市体育局、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2.单位所承训项目中获得1个国家级基地认定的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2个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单位所承训项目中获得1个省级基地认定的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2个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原则上每年认定单位不超过5个);单位所承训项目中获得市级基地认定的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

  3.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基地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发展、教练员运动员营养补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对认定为“贵阳市全民健身示范工程”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每年对市辖各区(市、县)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评选出3个,全民健身路径工程、村级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各评选出5个。

  2.对认定为“贵阳市全民健身示范工程”的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建设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贵阳市全民健身示范工程”的村级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建设单位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贵阳市全民健身示范工程”的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建设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自主投入建设的全民健身工程申报“贵阳市全民健身示范工程”,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区(市、县)文体局进行申报,由区(市、县)文体局进行初审,并于当年10月31日前由区(市、县)文体局报市体育局审核。区(市、县)文体局报市体育局后,由市体育局进行实地检查,对自主投入建设的全民健身工程进行评定。凡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4.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指导人员业务培训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对企、事业单位、学校体育场馆符合条件面向社会免费开放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场馆运行补助。

  1.本细则所指体育场馆包括贵阳市行政区划内企(事)业单位、学校向社会免费开放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及其他各类室内外场地,且体育场馆场地及设施、设备完好并能达到开放要求。

  2.由市体育局联合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开放情况、场馆管理制度、开放服务公示制度、体育设施设备、场地器材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授予“贵阳市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示范单位”称号,每年给予10万元的场馆运行补助。

  3.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体育场馆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包括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公益性体育活动举办、场馆管护人员支出、服务人员业务培训、体育设施设备更新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市、县)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对上报初审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审核结果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区级资金参照执行。市级资金必须在区级资金到位后,由企业凭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市级资金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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