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竞业限制协议防范企业核心员工“不守信”

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是员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能够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雇佣关系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同管理和约束职工,员工也依据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标准6.1.3条款,企业可以通过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知识产权权属和保密条款。在人事合同中,明确发明创造人员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必要时应约定竞业限制和补偿条款,这些是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和凭证。企业与发明创造人员可以就与职务有关的发明是否申请知识产权,是否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等进行约定。发明人对其完成的职务发明享有署名权,同时也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公开该发明,也不得私自申请知识产权或者向第三人转让。公司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自行实施获得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的,应当根据该发明取得的经济效益、发明人的贡献程度等及时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

标准6.1.3条款中要求:“必要时应约定竞业限制和补偿条款”。竞业限制协议和补偿条款产生的前提是:企业存在着基于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的价值而形成的合法利益,并且员工曾经接触过这些秘密信息,此类信息可以被合理地认为有益于企业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竞业限制协议和补偿条款是企业与员工秉承意思自治原则签订的合同,员工违反该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一份合理的竞业限制协议能有效地保证企业在其行业领域的竞争优势,也能在发生相关纠纷时,减轻双方的举证责任。无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生效。

根据标准6.1.4条款,企业的人事部门在员工离职时,应该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相应的”理解为对于不同岗位和职责,采取不同程度与不同内容的提醒。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如高级研发人员,应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制度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遏制不正当竞争,签订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不应要求全体员工都签署,只有那些确实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才有必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前,公司有必要先明确何为本公司的商业秘密,比如核心技术、客户信息、管理信息等,并根据商业秘密的范围来确定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的范围。

案例分析:

自2009年4月1日起,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徐振华建立劳动关系,徐振华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工作。2009年8月6日和2012年10月25日,徐振华与腾讯公司分别签订《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约定:徐振华承诺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营或参与经营与本公司或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作为对价,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母公司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向徐振华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随后,徐振华多次被授予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并依此获得了巨额经济收益。

徐振华2014年5月从腾讯离职,不过在2014年1月他就设立了自己的公司上海沐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瞳公司),沐瞳公司研发出多款游戏,都与腾讯的游戏相似,尤其是《Mobile Legends》,该游戏被部分玩家称为山寨《王者荣耀》海外版。

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随即将徐振华告上法庭,索赔2300多万元。一审判决徐振华确实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向腾讯支付违约金372万余元,但双方均不服。二审判决,徐振华在获得腾讯公司巨额竞业限制补偿的同时,违约设立游戏开发公司——沐瞳公司,与腾讯公司的业务形成竞争关系。徐振华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竞业限制方面的基本义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徐振华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返还其基于腾讯授予股票获得的所有实际收益,向腾讯方面支付人民币19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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