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福州市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福州市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0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快建设先进的“海峡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推动福州市信息产业发展,促进福州市经济转型升级,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把握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推动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调发展,促进信息产业规模扩张与产业升级。加强榕台产业和技术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和示范作用,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推进一批高端信息产业重大专项,构建优势产业集群;提高产业园区配套和协同发展能力,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服务和环境建设,进一步激活企业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全市信息产业实现新的跨越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福州市信息产业(含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数量力争达到30家,信息产业营业收入力争达到2000亿元,年增长速度达25%,产业链更为齐整、园区布局更加合理、产业规模显著提升;到2017年,形成一批以上市公司(超过40家)为领头羊的在全国领先的企业群体,信息产业规模力争超过3000亿元,成为福州市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建成“海峡电子信息产业基地”。

  三、发展重点

  着力抓好产业集群、产业基地和专业园区的建设工作,推动全市信息产业跨越式发展。

  (一)完善、培植5个重点产业链和5个产业集群

  5个重点产业链:平板显示产业链、云计算产业链、LED产业链、物联网产业链、集成电路产业链。

  5个产业集群:软件产业集群、动漫游戏产业集群、通讯产业集群、移动互联网产业集群、汽车电子产业集群。

  (二)提升、创建5个国家基地

  5个国家基地:平板显示产业基地、数字家庭示范产业基地、物联网产业基地、软件基地(中国软件名城)、电子商务基地。

  (三)规划、建设10个专业园区

  10个专业园区:福州软件园、融侨光电产业园、云计算产业园、物联网产业园、数字家庭产业园、移动互联产业园、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汽车电子产业园、数字出版产业园。

  四、政策措施

  (一)加快专业园区建设

  1. 采取市、县两级共建方式,加大对信息产业园区的投入,加快园区配套设施建设。连续5年,由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充实园区建设资本金和各项贷款贴息。园区内收储地块出让收益及各种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全部用于园区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2. 建立园区考核、评价、授牌制度。园区考核内容包括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土地产出效率、产业集聚功能、生活服务配套情况等。对考核合格的园区,由政府授牌,在建设园区公共平台等方面给予相应补贴,入住园区企业优先享受政策优惠。

  (二)加大财税政策扶持

  1. 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扶持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支持中国软件名城、国家数字家庭应用示范产业基地、国家物联网信息识别产业基地、海峡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创建工作。

  2.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

  新引进并经认定的入驻信息产业特色园区的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给予1%的投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给予2%的投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投资补助。以上补助按当年实际投资额计算,同一项目补助资金连续不超过两年。企业投产当年,按照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投产次年起5年内,以上一年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对超出部分按增量的50%奖励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软件企业

  入驻信息产业特色园区的软件企业,对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软件企业,按企业当年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鼓励软件企业积极申报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的认定,通过认定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补贴。

  ——信息服务企业

  对入驻信息产业特色园区的新引进经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和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以上补贴(补助)或奖励,由市、县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涉及以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为依据的奖励及补贴(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本企业对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三)加强项目用地支持

  1. 优先保障信息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加快建设用地报批速度。对属于信息产业链龙头的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2.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中的信息企业,以及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投资建设的信息产业项目,在用地方面予以个案研究。

  3. 鼓励城区传统工业园区实施腾笼换鸟,发展信息产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创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的,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四)加强企业人才支持

  1. 信息产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榕政综〔2009〕66号)规定,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发放住房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企业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年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超3万元的,按所缴税收地方留成的50%予以奖励。

  2. 对新增软件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以上的项目研发人员或团队,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3. 从事软件工作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或软件企业急需引进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本人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籍迁入不受限制。

  4. 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由软件产业专项资金予以资金扶持。国外留学生、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在福州市创办的软件企业,可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加强企业住房支持

  支持企业解决高管和员工住房问题,在信息产业园区或信息产业建设项目中预留7%的土地,统筹安排,集中建设员工公寓等配套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

  (六)加强市场开拓支持

  编制《福州信息产品和服务目录》,对入围的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市县两级政府投资及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中实行加分制或优先采用。支持市内的央企、省企及其他各类企业优先采购目录产品和服务。

  (七)加强企业金融支持

  1. 创新支持信息产业发展的金融体制机制,多渠道扶持信息产业发展。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信息产业政府引导基金(创业引导基金)。在初创型中小企业、银行、担保机构之间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风险分散补偿机制,引导创业投资行为,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

  2.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选择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质地优良、成长性好的信息产业企业,根据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的以及境外上市不同条件,分类筛选并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做好上市辅导和培训工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办法,对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3. 引导企业加强与银行、信用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对接,优先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进行融资。

  4. 引导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融资租赁以及引进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境内外股权投资的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八)加强企业自主创新

  积极推进信息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撑平台,促成一批重大科技成果、重大技术专利产业化项目在福州市落地。加大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对企业专利申请和产业化给予资金奖励。加大品牌培育和扶持力度,鼓励企业争创著名品牌和驰名商标。

  (九)加强产业环境建设

  1. 建立百家重点骨干企业跟踪制度,形成直接协调服务机制,在企业上市辅导、总部经济建设、企业并购、标准制定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2. 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投资软环境。建立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制度,提供“一站式”服务,实行项目全程代办制,建立重大项目例会制度。

  3. 建立信息产业专家、顾问团队,共同推动园区建设、项目招商、人才引进、产业布局。

  (十)加强组织领导

  1. 成立由市领导牵头的“福州市振兴信息产业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信息产业发展推进工作机制,形成联动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发展合力。成立信息产业服务中心,加强职能部门力量,明确部门、园区、协会管理服务内容。

  2. 细化信息产业发展指标,列入县区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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