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建中国软件名城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政规[2013]15号 2013-9-2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壮大,创建中国软件名城,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全市统筹安排不少于2亿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发展软件产业,创建中国软件名城,并将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增加到每年5000万元。上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重点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重大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高端人才和重大项目引进、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
(二)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软件企业所得税退税的政策规定。简化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程序,推行“先办后审”的工作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当场办结。(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软件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30%、50%、70%、10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对其经营管理团队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30%、50%、70%、100%的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一)政府引导设立武汉软件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广泛吸引民间和海外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我市软件产业。鼓励软件领域风险投资(VC)、私募基金(PE)来我市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信息产业办)
(二)鼓励金融机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试行对软件企业项目合同抵押短期贷款、软件著作权以及软件企业股权质押贷款等一系列适合软件产业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软件企业获得以上金融产品贷款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贷款利息50%的标准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信息产业办)
三、加强企业研发创新
(一)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软件技术研究院。经认定的软件技术研究院,自认定之日起,前2年每年最高可给予20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第3—5年每年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新建软件领域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50万元的奖励。支持以项目为载体的软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对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产业办)
(二)鼓励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的软件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制定。对主导或者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及地方重大技术标准制定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同一标准已享受低级别奖励再通过高级别认定的,予以级差奖励。鼓励软件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每件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外国发明专利权的,按照每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知识产权局)
(四)鼓励企业进行软件产品、软件企业登记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资质认定。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的认证费用进行补贴;对新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系统集成资质1、2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0、20万元奖励;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认证(ISO20000)、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等国际、国内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信息产业办)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首次入选“中国软件百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过5亿元的软件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信息产业办)
(二)鼓励传统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将服务于本集团的软件业务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子公司,并由市软件专项资金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成立当年软件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予以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信息产业办)
(三)优先推荐申报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上市,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海外成功上市的软件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软件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软件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四)大力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创办软件企业,支持小微软件企业孵化。对当年毕业超过5家软件企业的科技孵化器,市科技研发资金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实施工业软件应用促进计划,采取软件企业赠送、政府补贴的方式,在全市制造业企业推广应用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软件。每推广1户企业,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软件提供商1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信息产业办)
五、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一)新引进的软件产业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在10亿元及以上的,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按照项目年日均贷款余额的1%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为1—3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产业办)
(二)对新引进的且在我市独立核算的国内外著名软件企业总部,在我市首次投资软件产业项目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引进国内外著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者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根据项目投资和预期效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贴;在规划区域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产业办、市国土规划局)
(三)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产业项目,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市、区各承担50%,市、区对企业同一投资项目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为一次性补助。(注:(一)、(二)、(三)款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信息产业办,各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
(四)支持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创建软件园(基地),对办公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软件园(基地),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为国家、省级软件园(基地)的再分别给予80万、50万元奖励。鼓励软件园(基地)建设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市软件发展专项资金对平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信息产业办)
六、营造良好产业氛围
(一)发挥政府采购对本地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作用,支持我市软件产业“首台首套”产品,制订本市软件重点软件产品、服务及解决方案目录,并纳入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本地软件产品及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办)
(二)支持软件企业参加行业会展,拓展国内外市场。对我市参加国际国内知名软件展会的企业,由市软件产业专项资金给予展位费、公共布展费5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信息产业办)
七、培养优秀软件人才
(一)实施软件企业、企业家培育工程,对我市优秀的成长型软件企业和软件企业领军人物,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优先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信息产业办)
(二)鼓励我市软件企业参加境内外人才培训,经主管部门认可,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培训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信息产业办、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