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委发〔2018〕5号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温州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温州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温州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中国制造2025”,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和《浙江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行动计划》《浙江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行动计划》,通过培育新动能,加快实体经济振兴,推动温州迈向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全社会创新活动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优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服务。对企业的R&D投入,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2.提升创新公共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各类公共创新载体发展,鼓励支持全市企业争创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5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定的,每项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两个时点各奖励50%。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企业自主的省级及以上创新载体,每年还为温州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包括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央企、民企及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及其团队等在温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收入的15%、固定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3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创新水平和服务地方绩效为主要考量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对年度评价位于前十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20%、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二、积极培育新兴产业
4.聚焦重点产业领域。把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作为构建未来温州产业结构的重点方向(以下简称“三大产业领域”)。突出引进和布局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清洁能源、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激光和光电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温州十大重点传统制造业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支撑改造提升和催生产业迭代式创新;着力培育创新能力强、投入强度高、人才密集、具有裂变式发展和爆发式增长特征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设计服务、检验检测、人力资本服务、现代供应链等生产性服务业。
5.突出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围绕“三大产业领域”重点产业,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产业项目加以重点扶持,每个项目三年内税务部门认定的实际研发投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按照项目三年内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每年实施10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对实施完成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6.加速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新设立、新引进或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研究开发、创意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人力资本等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三年内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50%的标准确定)。积极培育有能力提供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信息化、运行维护、智能制造等解决方案的企业,在上述领域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10个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50%的标准确定,最高奖励100万元)。
7.培育发展文化创意设计产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德国IF奖、红点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浙江好项目等奖项的项目在温产业化的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投产首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确定)。十大重点传统制造业企业与境内外知名工业设计管理机构达成一年及以上深度合作合同,且每年实际业务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带动产品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设计服务费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制造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传统制造企业改造提升
8.支持两化深度融合。围绕智能制造、智能装备(产品)、柔性生产、企业资源计划管理(ERP)、供应链管理(SCM)等五大关键环节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发展。列入国家、省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照级别分别给予项目投资额30%、25%的奖励,国家级最高奖励1000万元、省级最高奖励500万元。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20个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按智能设备、软件投资额给予20%、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三大产业领域”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其中涉及进口国外先进成套设备的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实际发生关税50%的标准确定,最高奖励100万元);采购本地制造装备的,再给予采购额2%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9.支持企业实施境内外并购。温州企业成功并购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温或并购项目回归温州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不超过100万元的事后奖励。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100强”。
10.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工业设计部门、个性化定制部门、营销部门、物流部门、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享受工业水电气价格。对分离新设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分离新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过户费、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确定)。三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50%的标准确定)。
11.支持企业提档升级。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三大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4000万(含)-1亿元、1亿(含)-2亿元、2亿(含)-3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超基数部分额度分等级确定,基数对应四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入库税收及当年人代会预算增幅外加5个点、3个点、2个点、0个点计算,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且当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环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额度确定)。
四、做大做强重点产业平台
12.支持创新载体向重点平台集聚。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重点支持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生命健康小镇等平台(以下简称“五大平台”)争创省级及以上各类创新载体。该资金以结果导向为原则,采用竞争性方式分配至“五大平台”,并实行专项评估考核。
13.支持创新型项目向重点平台集聚。“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及境内外上市企业直接投资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和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机构入驻“五大平台”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在“五大平台”新建自持自用楼宇的(不分割产权),均可参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符合本政策第10条要求的分离新设服务业企业在“五大平台”新建自持自用办公场所的(不分割产权),参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
14.支持创新型人才向重点平台集聚。ABC类人才领衔项目入驻“五大平台”的,给予三年按实际租金的全额补贴,涉及新建自持自用楼宇的(不分割产权),参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五大平台”内项目急需和紧缺人才可在市级现有领军人才认定评定标准上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职称等条件。领军人才落户“五大平台”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同等条件下市级重大人才工程优先给予支持,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在全市范围统筹安排入学。
五、推动形成多元化的创新投资促进机制
15.加大对创业(天使)投资的扶持力度。对在温注册的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70%的标准确定);其中对投资温州企业或项目的加大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地方综合贡献80%的标准确定)。对年地方综合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可安排2名金融人才引才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人才个人薪酬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确定);每增加200万元地方综合贡献,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以10个名额为上限。
16.努力畅通资本对接通道。将银行新增“三大产业领域”企业“首贷”情况纳入政府财政资金存放考核指标。对银行机构按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余额、保险公司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承保余额全年增量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补助资金,风险补助金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在贷款或承保发生损失后按损失额申请兑现。政策性银行通过商业银行以优惠利率转贷给温州市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年按月均贷款余额的0.25%给予政策性银行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三大产业领域”符合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企业引入外部资本、吸纳风投资金的,优先纳入上市培育梯队。
17.帮助降低企业创新风险和融资成本。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入信保基金业务,享受担保费率下浮10-30%、风险警示触发条件从逾期贷款率2%提高到3%、暂停业务触发条件从逾期贷款率4%提高到6%等政策。对企业为实施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不超过实际付息的50%、最高30万元的贴息补助,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每一项目连续贷款两年及以上的累计贴息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六、加快建设新动能人才队伍
18.培育中高端产业人才队伍。进入到ABCD类人才创业企业工作、符合人才公租房申请资格的人才优先落实人才公租房(50-60平米)。对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个40万元的人才购房补贴名额和2个人才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统筹安排名额,名额当年有效,购房补贴在人才购房时落实。
19.支持企业培养创新人才。安排财政资金奖励年度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奖励采取分档分配法。财政奖励的额度按从事研发岗位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和20万年薪以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两类人才的工资薪金收入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60%,再乘以(分档比例×70%+增幅30%)计算。其中对地方综合贡献1亿元(含)-10亿元的,按100%分档;对地方综合贡献4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80%分档;对地方综合贡献4000万元以下的,按50%分档。
七、高度重视新动能招商选资
20.突出招引新动能重点项目。“三大产业领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外资项目10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前三年按项目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后2年减半的标准确定)。“三大产业领域”落户“五大平台”、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平台可“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措施。
21.激励属地加大招商选资力度。对“三大产业领域”在温落地的高端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外资项目1000万美元)并形成等值到位资金的,市本级财政按年度市外实到资金的0.5‰给予项目实施地政府(管委会)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用于补助工作经费。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范围内的企业,除另有约定外均以独立法人计。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关于资金到位。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功能区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一级(含功能区)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中凡涉及“500强”“百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省级”指浙江省级。“温州市大学科技园”指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主园。“地方综合贡献”均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以上”均包含本数。有关ABCDE类人才和领军人才参照《关于实施人才新政十条推进领军型人才团队建设的意见》(温委办发〔2015〕49 号)。
5.关于政策的执行职责。本政策中涉及的各类奖励,按照行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文产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招商局、市质监局、市公用集团、温州供电公司等单位分别发布申报指南,同时负责分级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和对竞争类项目组织遴选。为避免分头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复奖励,各部门在单一项目审查完毕后需实时在OA系统填报,供财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互查重。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前负责把关重复奖励。对招商项目的扶持和奖励分内外资由招商部门和商务部门负责。符合“一事一议”条款的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提出。与国家、省级对应的市级各类创新载体培育鼓励办法由各牵头部门自行研究制定。
6.关于奖励兑付时间。每个年度1-10月申报(遴选)的奖励项目可随时申请、及时兑付。为更好执行财政预算制度,原则上每年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7.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三年,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原有的各类产业政策,除科技创新、企业上市、人才、招商4个“十条”政策外,原则上均停止执行;各相关部门须抓紧分头梳理,3个月内报市政府办公室牵头重新审核确认。本政策根据分工职责(见附件)由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文产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招商局、市质监局、市公用集团、温州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解释。
8.本政策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印发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责任类型 | |
一、 | 强化全社会创新活动 | |||
1. |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 |||
(1) | 受理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 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2. | 提升创新公共服务水平 | |||
(2) | 受理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和本条列举的相关企业自主的省级及以上创新载体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
(3) | 受理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奖励和本条列举的相关企业自主的省级及以上创新载体奖励 | 市科技局 | 受理 | |
(4) | 受理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奖励和本条列举的相关企业自主的省级及以上创新载体奖励 | 市发改委 | 受理 | |
(5) | 受理市长质量奖、标准研制奖励 | 市质监局 | 受理 | |
3. | 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 |||
(6) | 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受理研发经费奖励和提请“一事一议” | 市科技局 | 制定细则 受理 | |
二、 | 积极培育新兴产业 | |||
4. | 聚焦重点产业领域 | |||
(7) | 制定和发布“三大产业领域”产业年度指导目录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 | 制定细则 协助判断 | |
5. | 突出支持重点产业项目 | |||
(8) | 制定“三大产业领域”重点产业项目竞争性遴选办法,并组织实施 | 市科技局 | 制定细则 组织遴选 | |
(9) | 组织和受理发明专利产业项目 | 市科技局 | 受理 | |
(10) | 受理首台(套)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
6. | 加速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 |||
(11) | 受理新设立、新引进或原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财政奖励 | 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12) | 受理新设立、新引进或原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创意设计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财政奖励 | 市委宣传部文产办(市财政<地税>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13) | 受理新设立、新引进或原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财政奖励 | 市质监局(市财政<地税>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14) | 受理新设立、新引进或原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本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财政奖励 |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地税>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15) | 制定总集成总承包项目遴选办法,并组织实施 | 市经信委 | 制定细则 组织遴选 | |
(16) | 受理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财政奖励 | 市经信委(市财政<地税>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7. | 培育发展文化创意设计产业 | |||
(17) | 受理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
(18) | 受理设计奖项在温产业化项目、制造企业购买设计服务的财政奖励 | 市经信委(市财政<地税>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三、 | 鼓励传统制造企业改造提升 | |||
8. | 支持两化深度融合 | |||
(19) | 受理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省上云标杆企业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
(20) | 制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遴选办法,并组织实施 | 市经信委 | 制定细则 组织遴选 | |
(21) | 受理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奖励(含本采购本地设备和进口设备额外财政奖励) | 市经信委(温州海关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9. | 支持企业实施境内外并购 | |||
(22) | 受理境外并购奖励 | 市商务局 | 受理 | |
(23) | 受理境内并购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
10. | 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 | |||
(24) | 受理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
(25) | 受理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奖励 | 市经信委(市财政<地税>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26) | 受理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业水气价格 | 市公用集团 | 受理 | |
(27) | 受理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业电价格 | 温州供电公司 | 受理 | |
11. | 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 |||
(28) | 受理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及隐形冠军企业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
(29) | 受理制造业企业税收提档升级、企业规下升规上的财政奖励 | 市经信委(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四、 | 做大做强重点产业平台 | |||
12. | 支持创新载体向重点平台集聚 | |||
(30) | 制定平台争创创新载体竞争性奖励办法,并实施专项评估考核 | 市科技局 | 制定细则 受理 | |
13. | 支持创新型项目向重点平台集聚 | |||
(31) | 受理创新型项目落户“五大平台”的“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 平台管理主体 | 受理 | |
(32) | 受理“五大平台”相关新建楼宇参照浙南科技城产业用地(M0)政策 | 平台管理主体(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 受理 | |
(33) | 受理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在“五大平台”新建楼宇参照浙南科技城产业用地(M0)政策 | 平台管理主体(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 受理 | |
14. | 支持创新型人才向重点平台集聚 | |||
(34) | 受理创新型人才领衔项目入驻“五大平台”租金补贴 | 平台管理主体 | 受理 | |
(35) | 制定“五大平台”人才认定条件放宽具体条件,落实“优先”政策 | 市委人才办 | 制定细则 受理 | |
五、 | 推动形成多元化的创新投资促进机制 | |||
15. | 加大对创业(天使)投资的扶持力度 | |||
(36) | 受理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金融人才等财政奖励 | 市金融办(市财政<地税>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16. | 努力畅通多元化资本对接通道 | |||
(37) | 修改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考核办法 | 市财政<地税>局 | 修改细则 | |
(38) | 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和保证保险承保风险补助、政策性银行补贴 | 市金融办(市科技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保监分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17. | 帮助企业奖励创新风险和融资成本 | |||
(39) | 受理科技保险和重大科技专项贷款贴息 | 市科技局(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保监分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40) | 制定信保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办法 | 市金融办 | 制定细则 | |
六、 | 加快建设新动能人才队伍 | |||
18. | 培育中高端产业人才队伍 | |||
(41) | 受理本条款人才、新上市制造业企业人才公租房、购房补贴、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统筹安排名额等奖励 | 市委人才办 | 受理 | |
19. | 支持企业培养创新人才 | |||
(42) | 受理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培训的财政奖励 | 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七、 | 高度重视新动能招商引资 | |||
20. | 突出招引新动能重点项目 | |||
(43) | 受理新增内资产业项目的财政奖励 | 市招商局(市财政<地税>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44) | 受理新增外资产业项目的财政奖励 | 市商务局(市财政<地税>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45) | 受理新落户“五大平台”招商项目“一事一议” | 平台管理主体 | 受理 | |
21. | 激励属地加大招商选资力度 | |||
(46) | 受理新增内资产业项目工作经费补助 | 市招商局 | 受理 | |
(47) | 受理新增外资产业项目工作经费补助 | 市商务局 | 受理 | |
附则 | ||||
(48) | 配合提供21条政策涉及法人注册信息 | 市市场监管局 | 提供数据 | |
(49) | 开发基于OA系统的奖励兑现、查重程序 |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 开发系统 | |
(50) | 重新梳理审核原有的各类产业政策 | 市政府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配合) | 审核政策 梳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