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双创字〔2018〕1号
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天心区促进创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区相关部门、各街道:
现将《天心区促进创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5月4日
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创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我区“双创”聚集发展,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创业创新政策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新注册入驻我区经认定的“双创”楼宇内,且工商、税务关系均已落户至我区的广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软件信息、工业设计、商贸、金融及其他具有创新性、成长性、技术领先性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条 入驻奖励
入驻企业注册落户我区,经区促进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创办”)和区级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开业后按其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 租购补贴
1.租房补贴。经认定的入驻企业,连续三年分别给予80%、60%、50%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整个年度租金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购房补贴。对在“双创”楼宇购置生产经营场地、增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入驻企业,经认定,按实际使用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若奖励金额高于受奖企业当年区级贡献,可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奖金以其当年产生的区级贡献为上限。
3.先租后购补贴。对采取先租后购的入驻企业,对其已享受的租房补贴金额扣除后按照购房补贴条款予以补贴,并终止其享受租房补贴条款中的补贴内容。
第四条 平台补贴、奖励
1.平台建设补贴。对在“双创”楼宇内,参与区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符合我区“双创”要求,实际使用面积达100平方米(服务大厅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经区双创办认定和授牌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站点,给予当年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植。
2.平台考评奖励。对已建设运营的“双创”楼宇和服务站点,每年由双创办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对评级为优秀的“双创”楼宇和服务站点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活动补贴、奖励
1.培育活动补贴。对于“双创”楼宇运营方、“双创”楼宇内的服务站点等主体围绕提升入驻企业生存与发展能力和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开展财务、税务、法律、管理、营销等专业性培训活动,按照培训的入驻企业个数及培训情况给予补贴,单个申报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双创活动补贴。支持“双创”楼宇运营方、“双创”楼宇内的服务站点等主体独立举办或联合开展各种创业创新活动。对主办和承办具有较大影响活动的,报区双创办备案后,给予每次不超过10万元的活动补贴;对全年每月开展有质量和效果的活动2次以上的,每年单个申报主体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活动补贴。
3.参赛优胜奖励。鼓励入驻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对于参赛企业,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名的入驻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比赛前三名的入驻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比赛前三名的入驻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创业补贴
1.鼓励高端人才创办企业。经双创办认定,对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层职务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我区创业的,按照本人(团队)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30%的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金额以其当年产生的区级贡献为上限。
2.鼓励大学生创办企业。经双创办认定,对在校大学生或应届大学毕业生创办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50%的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金额以其当年产生的区级贡献为上限。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经双创办认定,对毕业两个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给予不超过自有资金投入额度的扶持奖励,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两名(含)以上合伙创办企业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科技项目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资助资金的,按上级部门资助金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一般不低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创业项目扶持。
4.对在本区设计会展和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对接活动期间达成设计交易的工业设计企业,按每个成交合同实际发生额(以发票金额为准)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 万元。
5.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生产,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入驻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并在区内实际转化的入驻企业,优先为其争取省级项目补助资金100万元和50万元。
6.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双创”楼宇内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其面向市内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且项目落地天心区的,经技术合同认定备案后,按照其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交易双方各2%的补助,最高30万元(同一技术多次转让不重复资助转让方)。
7.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对获得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奖、企业科技创新市长奖、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奖的,分别给予不低于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
第七条 金融奖励
1.贷款贴息。积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对入驻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对入驻企业因扩大业务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的,给予入驻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或100%的贴息,单个企业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贷款担保补贴。支持和引导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其贷款担保总额不超过2.5%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担保补贴,单个项目担保补贴额度不超过25万元。
第八条 发明专利及著作权奖励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对入驻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后,按1000元/件的标准补助;获得授权后追加补助2000元/件。
2.国内专利授权大户补助。对年专利授权达50件(含)、30件(含)、10件(含)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0%的入驻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补助费用用于奖励专利权人的不低于80%)。
3.入驻企业对获得国家或本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按3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著作权补助对象为单位的,年度著作权登记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著作权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年度著作权登记补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 创新成果奖励
1.广告创意。对获得国际专业奖项的入驻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性专业奖项金奖、银奖、铜奖的广告企业,分别给予1O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其中,国际专业奖项包含:克里奥国际广告奖、纽约广告大奖、伦敦国际广告奖、莫比杰出广告奖、戛纳广告奖、时报亚太广告奖、亚太广告奖、金铅笔广告奖。全国性专业奖项包含:中国艾菲奖、中国广告长城奖、中国公益广告黄河奖、4A金印奖、时报华文广告奖、龙玺环球华文广告奖、中国元素创意奖。
2.科技创新。入驻企业开发的科技产品、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在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或项目运营的当年,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获国家级科技进步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限奖励第1至第5完成单位,省级科技进步奖限奖励第1至第3完成单位)。凡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并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工业设计。对参加工业设计大赛,获得国际级(红点奖、IF奖)、国家级(红星奖)、省级(芙蓉杯)奖项的工业设计类入驻企业,相应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4.资质认证。当年获得CMMI3、CMMI4、CMMI5(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级认证的入驻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认证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条 其他配套政策
1.为入驻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由“双创”楼宇所在的街道或园区为其免费代办与公司成立相关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登记事项。
2.在有关法律规定和天心区政府权限范围内,认定的重点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入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附则
1.入驻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并保证申报资料合法有效,若企业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或恶性刑事事件、因偷逃漏抗税行为被税务部门查处、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传销、涉及高污染或排放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申报各项奖励的资格。
2.本办法与区内其他产业奖励办法有重复的,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3.对获得本办法第二、第三、第四、第六条奖励的企业,需与区相关职能部门签订五年内不变更工商、税务注册关系的协议。
4.对“双创”楼宇以外的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区域经济贡献大、符合我区“双创”要求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区促进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适用本办法。
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须经过街道或园区推荐上报,由区促进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直相关部门初审。初审结果经区促进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最后进行公示表彰。奖励实行年度考核计奖,奖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区监察委负责监督奖金及时足额发放。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21日发布的《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创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天双创字〔2016〕1号)同时废止。如遇到上级部门政策性变化,本办法将相应予以调整。
本办法具体由区促进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