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条件和评估程序
1.1 申请条件
申请能力评估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 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Ø (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从事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业务 1 年以上;
Ø (二) 社会信誉良好,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Ø (三) 满足《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 能力要求》中相应级别要求;
Ø (四) 能够提供充分满足战略管理、业务运营、基础保障、改进创新等能力要求的真实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证据;
Ø (五) 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管理办法。
1.2 评估程序
原则上,初次评估程序如下:
Ø (一) 申请企业自主选择评估机构,提交评估申请;
Ø (二) 评估机构确定受理评估后,与申请企业签订评估合同;
Ø (三) 申请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交评估资料,评估机构进行文件评审;
Ø (四) 文件评审通过后,评估机构实施现场评估;
Ø (五) 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做出机构推荐的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
Ø (六) 评估机构推荐为 CS1 级(初始级)、CS2 级(基本级)评估结论的申请企业,报评估工作部备案审查通过后, 得出最终评估结果;
Ø (七) 评估机构推荐为 CS3 (良好级)评估结论的申请企业,由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专家评议会,对申请企业满足能力要求的真实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并评议,得出最终评估结果;
Ø (八)评估机构推荐为 CS4 级(优秀级)、CS5 级(杰出级)评估结论的申请企业,由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专家评议会,申请企业现场答辩(再评估时不需要现场答辩),对申请企业满足能力要求的真实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并评议,得出最终评估结果。